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48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翰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严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翰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暂计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之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玉平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吉 立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