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16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瑞荣,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安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荣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