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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95号 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敬梅,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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