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95号 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敬梅,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