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19号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纽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28号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C1栋。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被告:琥客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路口)愉盛工业区第7栋6楼B。
法定代表人:黄苑。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纽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琥客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01××××.1,专利名称:一种外置声卡)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经营考虑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