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37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浩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步行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潘威,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兴宁市,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浩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