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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仙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300号之三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仙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杨仙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00号之三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仙岳,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喜山工房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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