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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凯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凯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凯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5幢1-6层(东淘商务秘书托管DT17-0155)。

法定代表人:周乔介。

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金丰路170号11幢201室B座。

法定代表人:郑海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凯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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