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56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城市生活水果店六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路30栋一层二间。
经营者:王修花,女,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城市生活水果店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5月21日,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以“双方就本案侵权及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