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4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发键,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观传,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正俊,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福样,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秋华,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增印,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余坚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招班,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4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发键及其辩护人赵劼、被告人徐观传及其辩护人林正俊、被告人白福样、被告人戴秋华及其辩护人陈焕付、被告人汪增印及其辩护人余坚坚、被告人张招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发键在未获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购置PET膜在龙港市的家中印刷“3M”车身反光贴,并将印刷好的车身反光贴送至被告人张招班的加工厂和被告人汪增印的加工厂打胶复合。
之后被告人林发键将打胶复合完成的“3M”车身反光贴拉至自己的仓库内切割分装进行销售。
2.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白福样在未取得合法授权下,委托他人印刷了“3M”车身反光贴,并运至被告人汪增印的加工厂处打胶复合,完成后再运至自身位于平阳县的家中进行分切包装后销售。
3.2018年正月以来,被告人徐观传在未获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多次购置PET膜共23个料委托温州市亿发印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戴秋华印刷“3M”车身反光贴,并将印刷完成的“3M”车身反光贴运至被告人张招班的加工厂处打胶复合,后再运至自身位于龙港市的加工店分切包装后销售。
2018年6月6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汪增印的加工厂进行检查,扣押了“3M”车身反光贴成品15箱,共有“3M”车身反光贴54000张;
半成品“3M”车身反光贴50筒,共有“3M”车身反光贴540000张。
其中15箱成品和35筒半成品(共432000张)属于被告人林发键;
15筒半成品(共162000张)属于被告人白福样。
同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招班位于龙港市的加工厂进行检查,扣押了未覆膜的“3M”车身反光贴10筒,共有“3M”车身反光贴108000张;
已覆膜的“3M”车身反光贴11筒,共有“3M”车身反光贴118800张。
其中已覆膜的“3M”车身反光贴11筒(共118800张)属于被告人徐观传;
未覆膜的“3M”车身反光贴10筒(共108000张)属于被告人林发键。
同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徐观传位于龙港市民房进行检查,扣押了已覆膜未分切的“3M”车身反光贴30筒,共有“3M”车身反光贴324000张;
已覆膜未分切的“3M”车身反光贴25盘,共有“3M”车身反光贴30000张;
成品“3M”车身反光贴35箱,共有“3M”车身反光贴63000张。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张招班、徐观传、汪增印及其雇佣人员洪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戴秋华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8月7日,被告人白福样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林发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徐观传于2019年2月22日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林发键于2019年1月18日向苍南县公安局金乡派出所民警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6482818号“3M”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3M公司(3MCOMPANY),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半成品合成树脂(灯光反射材料,用于服装、车辆、公路及高速公司的交通标志、道路指示牌、紧急和警告标志、安全隔离墩以及其他安全用途);
塑料条(灯光反射材料,用于服装、车辆、公路及高速公司的交通标志、道路指示牌、紧急和警告标志、安全隔离墩以及其他安全用途);
非包装用塑料膜(灯光反射材料,用于服装、车辆、公路及高速公司的交通标志、道路指示牌、紧急和警告标志、安全隔离墩以及其他安全用途)。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现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生产的反光贴印制的商标标识与上述“3M”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营业执照,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抓获经过,鉴定书,请求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立功材料,证人高某、林某、蔡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缪某、洪某、王某、冯某、成某、朱某、谢某、李某、杨某、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汪增印、张招班、戴秋华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3M”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增印、张招班、戴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观传、林发键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发键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观传、白福样、汪增印、张招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发键、徐观传、白福样、戴秋华、汪增印、张招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各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发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徐观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白福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戴秋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五、被告人汪增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六、被告人张招班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七、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3M”的车身反光贴成品、半成品均予以没收;
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1部、白色OPPO手机1部、白色苹果6S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