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3298号原告:申香珍,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晚顺,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系原告配偶。
被告: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达浒镇金石村。
法定代表人:江俊锋。
原告申香珍诉被告浏阳市金仁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香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香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