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5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经营者:汤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明达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