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3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泉汇食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环翠区吉林路与文化路交口。
经营者:崔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泉汇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