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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杨和周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85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杨和周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诸暨市杨和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85号 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华盛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宗静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杨和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朱家村麻园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融。

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诸暨市杨和周服饰有限公司(原杭州拥抱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2日,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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