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75号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A。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锟,男,汉族,1994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