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77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多功能磁铁手机支架(M**)”]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了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