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55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泉州富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中路优兰发总部2幢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铭。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宇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