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0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智联通信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20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一层1039号。
经营者:王静。
被告:资阳市飞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北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官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冬华,女,系资阳市飞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智联通信设备经营部、资阳市飞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智联通信设备经营部、资阳市飞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