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魏鹏与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372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6号(1-5号楼楼底一层)。

负责人:郑晓生。

被告: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城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何士杰。

原告魏鹏与被告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