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2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桐柏欣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淮河路一初中西隔墙7楼。
法定代表人:胡娟。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欣悦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