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兵,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南晓琼,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兵及其辩护人南晓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被告人樊兵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乐清市的暂住处内,通过贴牌、移印等方式假冒“”、“商标的浪涌、过欠压保护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商品。
现查实,在其暂住处查获的商品均为假冒产品。
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23080.78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樊兵在江西省修水县被当地公安侦查人员抓获。
2019年9月17,被告人樊兵亲属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樊兵亲属赔偿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并得到谅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622920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第3849950号、第6229206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价格认定书、产品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清点笔录、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樊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兵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樊兵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