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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谷秋处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谷秋处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谷秋处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08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谷秋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7,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1幢14层14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锦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谷秋处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50元,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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