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55号 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八公里处-F37地块。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许孟镇许孟村。
经营者:赵明旺。
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莲县明旺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