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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刑更654号
案件名称杜光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光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刑更654号罪犯杜光体,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光体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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