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2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国权,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确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