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坤鹏门业经营部。
经营者:刘巧云。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坤鹏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取675元,应退还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