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蚬冈镇捷利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XNAL86W。
经营者:温扬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蚬冈镇捷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已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