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李学明话吧,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经营者:李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李学明话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