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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31071号
案件名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李沧区诚顺干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07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宋**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诚顺干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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