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00号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英,女,193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