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际生,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杰,广东黄上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阳际生及其辩护人唐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阳际生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横岭队三巷18号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焜璘皮具厂内,加工制作假冒“Herschel”品牌的背包并通过网络对外出售。
2020年8月12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址进行检查,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Herschel”背包成品1573个、半成品401个以及原料44片、吊牌445个。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阳际生在广州市狮岭镇中心村横岭队三巷18号被抓获。
经统计,被告人阳际生假冒注册商标的实际销售额为人民币19389.51元,现场查扣的假冒背包商品价值人民币115536.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际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阳际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阳际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阳际生是初犯;
2.被告人阳际生是坦白,也认罪认罚;
3.被告人阳际生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4.被告人阳际生的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建议对被告人阳际生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阳际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阳际生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际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背包成品1573个、半成品401个、原料44片、吊牌445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