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9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佳家乐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市场街东段电影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142MY0G。
经营者:邢连红,男,196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佳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舞钢市佳家乐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舞钢市佳家乐超市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