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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山区民华日用百货超市、铜山区壹家生活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3164号
案件名称316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山区民华日用百货超市、铜山区壹家生活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区民华日用百货超市;铜山区壹家生活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16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民华日用百货超市,住所地铜山区汉王镇汉王,住所地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竹坡路北粮管所东(上海华联购物中心民华日用百货超市)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陈善斌。

被告:铜山区壹家生活便利超市,住所地铜山区棠张镇郎溪,住所地铜山区棠张镇郎溪路(上海华联购物中心民华日用百货超市)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李大方。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民华日用百货超市、铜山区壹家生活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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