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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黄金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3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台州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 经营者:徐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五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金聪,总经理。

被告:黄金聪,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西安市未央区红狮卫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黄金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时卫创卫浴有限公司、黄金聪的起诉,又于2021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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