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2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大兴手机经销部。
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潘大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X X4XG。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大兴手机经销部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