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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林炳标、东莞市厚街炳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3950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林炳标、东莞市厚街炳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炳标日用品店;林炳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5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炳标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经营者:林炳标。

被告:林炳标,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5××××××××××××。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炳标日用品店、林炳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炳标日用品店、林炳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炳标日用品店、林炳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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