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719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一区26栋1单元3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天保,执行董事。
被告:黄天保,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鼎篆服饰有限公司、黄天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鼎篆服饰有限公司、黄天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鼎篆服饰有限公司、黄天保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