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05号 原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经七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豪,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顺刚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375号旁。
负责人:徐顺刚,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顺刚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吉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