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14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康浩水电暖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东阿县铜城光明街路北交通局家属楼门市西数第一间门市。
经营者:解绍兵,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琴,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康浩水电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阿县铜城康浩水电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