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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启良、柏世辉等与潘启良、柏世辉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412号
案件名称潘启良、柏世辉等与潘启良、柏世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启良;柏世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启良,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世辉,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启良、柏世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7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潘启良、柏世辉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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