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和平路十五库**103。
经营者:汪青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青云教育电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当日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