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47号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廣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人民路88号。
经营者:汤浩东。
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安峰镇廣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