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辖17号原告:国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庞洛明,总经理。
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诉讼代表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耿国玉。
原告国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因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国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其专利共计77项、软件著作权9项,许可时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日,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
2019年1月1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年11月9日,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既未提前通知原告也未解除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对包括许可原告使用的77项专利及9项软件著作权在内的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网络打包拍卖,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利。
原告国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撤销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1月9日在阿里拍卖网组织进行的对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的拍卖;
二、确认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给原告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解除通知书》无效,判令国机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继续履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以该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在山东省济南市辖区内,具有专利纠纷案件审判权的仅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法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