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5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爱亮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三街大桥道。
经营者:贾永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爱亮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