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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勇与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刘承勇与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刘承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8号原告:刘承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清焕。

原告刘承勇与被告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承勇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承勇撤回对中山市品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承勇负担(刘承勇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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