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名和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市场。
经营者:刘元平。
被执行人:刘元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将案款2300元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25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