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21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井然厨卫经销处,住所地德州市,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义乌商贸城**楼110---126铺位“金牌厨卫电器”店铺代码×××W3C。
经营者: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井然厨卫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乐陵市井然厨卫经销处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乐陵市井然厨卫经销处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原告与孙玉红的本案纠纷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