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红山轻奢优品进口直销分店,,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利民社区(八一小区)****经营者:阎敬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建平县红山轻奢优品进口直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