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61号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水泰路60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7718F。
法定代表人:陈细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明珠大厦F座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095471。
法定代表人:王改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佳丽,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