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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清河区博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21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清河区博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清河区博轩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1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博轩茶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利苑新村3区7号楼103室经营者:高春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因与被告清河区博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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