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22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敦政,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敦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闫敦政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